文章摘要:對當物進行評估是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合理確立當物的評估價格,才能根據一定的折當比例核定當金數額。關於當物評估的主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有三種不同類型的規定。 一、典當行是獨立的評估主體 印尼《荷屬東印度典當業條例》第11條第1款曾規定
是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合理確立當物的評估價格,才能根據一定的折當比例核定當金數額。關於當物評估的主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有三種不同類型的規定。

一、典當行是獨立的評估主體
印尼《荷屬東印度典當業條例》第11條第1款曾規定:"物品入質在未付當款前,應由管理員或辦事員,按照總管所定之標准估價。"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我國典當業期間頒布施行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31條也曾規定:"當物應當按照現值估價,……"但並未具體明確是由典當中的一方還是雙方估價,一般認為既可由典當行亦可由典當雙方進行當物估價。在典當實踐中,僅賦予典當行單方面的當物評估權,難以體現典當中的公平交易原則,不利於保護當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典當雙方是共同的評估主體
我國《廣東省典當條例》第18條曾明確規定:"典當物的估價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定,"……"新近頒布施行的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0條也規定:"質押當物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房地產的估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這裏均指明,當物評估權屬於典當雙方,評估價格是典當雙方約定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享受淩駕於對方之上的評估特權,從而兼顧典當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貫徹體現典當交易中的公平原則。

三、第三方是評估主體
針對有時典當雙方之間難以產生約定的評估結果或者典當雙方對於某些比較特殊的典當物品缺乏良好的評估能力的情況,一些國家和地區便立法,允許典當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參與當物評估,從而使其成為新的評估主體。如《廣東省典當條例》第18條還同時規定:"除典當雙方進行當物估價外,也可以共同聘請有關專業評估人員進行評定"。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0條第2款亦同時規定:房地產評估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在典當實踐中,諸如開展文物藝術品典當、房地產抵押等業務時,典當雙方常會委托專業評估機構予以協助,授給其當物評估權。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盡管當物評估是一門科學,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但對於典當雙方來說,當物評估的一些常見依據還是應當有所了解的,諸如當物本身的因素和當物流通的因素,具體來說可包括當物現行市價(即再銷價格)、當物折舊程度(即目前狀況)、當物流通風險(即變現能力)、當物變現成本(即處置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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