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摘要:一、典當行的問世 典當行不是天生就有的,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然而,因其經世曆久、歲月漫長,故它的首創年代,現今已無從稽考。 這裏應說明兩點: 一是典當行起源確曾載於典籍史冊,但後來散失亡佚,令人難以查證; 二是典當行始期原本鮮見於筆墨經

典當行不是天生就有的,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然而,因其經世曆久、歲月漫長,故它的首創年代,現今已無從稽考。
這裏應說明兩點:
一是典當行起源確曾載於典籍史冊,但後來散失亡佚,令人難以查證;
二是典當行始期原本鮮見於筆墨經傳,僅為民間口頭流傳,令人不足為信。
更准確地說,作為典當機構,典當行產生於典當行為之後,即先有典當行為,後有典當機構。進而言之,典當機構又是典當行業的基礎,正是大量典當行的存在,才逐漸形成了具備一定規模的典當行業。因此,關於典當、典當行及典當業的產生與發展,應當按照事物發展的時問順序和邏輯順序,從三個方面理解。一是典當行為的產生和發展,二是典當機構的產生和發展,三是典當行業的產生和發展。

1.典當行為的出現
《聖經·舊約全書》上說:"你即或拿鄰居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這是指早於公元前4世紀的事,但未明確是私人之間還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進行的質押放款。

典當在中國產生於封建社會初期,最早見諸於文字記載是《後漢書》的描述:東漢(25-220年)末年黃巾起義,甘陵相劉虞奉命攻打幽州,與部將公孫瓚發生矛盾。"虞所賁賞,典當胡夷,瓚數抄奪之"。即劉原打算把受賞之財質押外族,卻被公孫劫掠。這是曆史上將"典當"二字最早連用的一次,是把典當活動作為一種社會經濟活動加以記載。它表明,典當在中國至遲興起於漢是可能的,中國是典當行為產生最早的國家之一,距今已有1800年的曆史。

2.典當機構的產生
典當行或稱當鋪在中國產生於南北朝時期,是佛教寺院的一大質獻。《南史·甄法崇傳》載:宋(420-479年)江陵令甄法崇孫甄彬(時屆南宋),曾"嘗以一束塋就州長沙寺質錢,後贖塋還,於塋中得五兩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還寺庫。"這裏提到的寺庫,有可能就是寺院經營的專門當鋪,但更可能是寺院普通倉庫兼營典當。另在《南齊書》中有:"淵薨,澄以錢萬一千,就招提寺贖太祖所賜淵白韶坐褥,壞作裘及纓,又贖淵介幌犀導及淵常所乘黃牛。"總之,佛寺兼營典當或經營專門的典當機構,在中國至遲起源於南朝齊,距今已有1500年的曆史。

外國典當行的出現,一般認為是在歐洲中世紀時期。如10一11世紀,流亡歐州各地的許多猶太人便操此營生。據史料記載:"西歐各地的猶太人,都變成了典當業者,以物品質押為條件放款取息。他仍不受高利貸禁令的約束,這禁令只對基督徙有效。他們因為這種自由而獲利並且無疑地濫用了這種自由。"

3.典當行業的形成
在中國,典當業自南朝始。中國已故著名曆史學家範文瀾先生便持此說。他曾指出?quot;後世典當業,從南朝佛寺開始。"隨著南朝佛寺典當經營活動的興起和普及,一個專門從事以物質押借貸的行業一典當業逐漸形成。不過,南北朝時期的典當業還處於萌芽階段,尚屬於寺院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國典當業才真正跳出僅為佛寺獨家經營的狹小圈子,成為整個社會十分走俏和蓬勃發展的古代金融業。

在外國,典當行的形成同樣是在中世紀。由於猶太人大辦典當,故使典當業日益興起,並使歐州成為世界典當業的發祥地之一。

以上史實告訴我們,中國典當行產生於封建社會,至少起源於南朝齊,其最早的經營者是佛寺僧人。但當時並沒有典當行或當鋪的稱謂,一般叫做寺庫。至於外國典當行的建立,根據現有史料的記載,應當晚於中國,但至少起源於歐州中世紀前期。這是各國專家和學者最基本的共識和定論。

二、典當行產生的原因
典當行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有著十分深刻的社會曆史原因。
1.古代出現的人質現象是典當行產生的重要影響因素
古代社會戰爭頻繁,交戰雙方常常拘留對方有地位、有影響的人物,用來迫使其履行諾言或接受某項條件。即使在和平時期,古代國家甚至個人之間,為表示保證履約或承諾,也互派近親或重要人物去對方作人質。因此,中國古代"質"、"當"、"質當"等詞語,均含有人質的意思。也就是說,古代的所謂典當,是泛指一切質押行為。如《左傳》雲:"周鄭交質,王子狐為質於鄭,鄭公子忽為質於周。"再如,魯哀公八年,魯國要求吳國以王子為人質,"吳之許之,以王子姑曹當之而後止"。元代專門敘述西漢的講史話本《前漢書平話》中也有:"且教你老父權為質當,不依此事或漏泄。先斬你父,後誅全家者小。"據專門研究中國典當業的美國學者惠蘭所說,英語中的Pawn(典當)一詞,過去也有"扣人為質"的意思。

這些記載都表明,人質現象在古代是極其普遍的社會現象。另一方面,它在古代社會軍事政治生活中所起的這種重要作勢必會自然而然地也逐步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經濟生活。換句說,人質作為一種質押形式,在奴隸社會已被奴隸主階級和平廣泛應用於相互之間的借貸活動中了,如古巴比倫時期,法律定作債務人須以自己的親屬為質押,即作為赴債權人家中服勞的人質,方可借貸錢款或物品。一旦無力還債,則人質甚至債人本身均將淪為債權。這是因為,債務人往往迫於生活貧困或頭拮據而借貸,這使債權人對他們幾乎不可能采取信用放貸,只能采取質押放貸,而惟一可資質押的便是人身。況且,奴隸當時被人為是會說話的財產,人身質押自然和財產質押具有同的價值。

由此可見,人質在借貸過程中的使用,一般是迫於社會生力水平低下、剩餘勞動產品缺乏、債務人一貧如洗而產生的現象。隨著商品生產的逐漸發展,人們便開始改革那種質押人身方法,而過渡到文明的、質押物品或者權利的階段。然而,人在借貸過程中的長期曆史存在,卻不能不對後世通過收取質押而從事放款活動的典當行,產生十分深刻的影響,它可以被看是典當經營方式的萌芽之一。其表現為:保留質押的形式,而變質押的內容。

2.人類早期的借貸行為是典當行產生的初級經濟形式
借貸行為可以追溯到上古時代。自原始社會末期起,由於產力水平不斷提高,剩餘產品逐漸增多,導致社會兩極分化,者生活有餘而窮者不足,於是出現了借貸行為,已如前述。

在借貸對象上,最初是實物借貸,以後又增加了貨幣借所以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第89條就規定,當時的借貸象主要是錢款和穀物,並規定了法定利率。另據《漢書》載,國時代周赧王(前314一前256年)因欠債難還,便躲到宮中座高臺上避見債主,人稱"逃債之臺",後世又有"債臺高一詞,概源於此。

在借貸方式上,除人身質押外,還有不動產抵押、動產質押和信用放貸。信用放貸在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是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人身依附關系所決定的。如戰國時代的孟嘗君,襲封於薛(今山東滕縣),大放其債,巨額收入豢養食客三千。債務人均是他封地上的臣民,處於其生殺予奪之權的掌握中,故不需任何擔保。不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是典型的債權擔保形式。如古希臘雅典曾因不動產抵押行為盛行產生了大量債權,故公元前6世紀初,梭倫立法頒布"解負令",旨在取消一切債務奴役制,規定凡因債務而抵押的土地必須歸還原主。隨著商品生產的興起和貨幣關系的發達,逐漸出現了以動產質錢或質物的質押擔保形式。對此,《聖經·舊約全書》也曾經提到,摩西法律對借貸的質押物品有一定限制,並規定債主不得親自到債務人家中抄奪財物作質押。

這種與商品生產、商品交換有密切聯系的、特別是以質押形式從事的借貸行為,在曆史發展或一定階段,便衍生出一種新的社會現象。即人們在保持過去個人之間進行質押借貸傳統形式的基礎上,出於資金融通的簡單需要,便逐步建立起一個專門從事質押放款、充當早期金融中介的經營機構--典當行。它保留了質押的內容,但簡化了借貸的內容。

3.商品經濟的有力發展是典當行產生的客觀物質條件
曆史證明,無論是在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都是社會的主要經濟形態。然而,作為自然經濟補充形式的商品經濟,幾千年來也一直在緩慢的、不斷的發展,有時還呈現出比較繁榮的景象。而正是這種繁榮,促進了典當行的產生。

拿揭開中國典當業序幕的南朝(420-589年)來講,其在東晉(317-420年)近百年政局穩定、經濟發展的基礎上,使社會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商品經濟也繼兩漢之後重新進入一個上升的階段。

在商品經濟蓬勃發展的過程中,寺院經濟也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由於南朝社會物質基礎日趨雄厚,故佛教曆經宋齊梁四代得以空前興盛。僧侶身兼大地主、大富豪,其經濟來源除私布施外,則以地產、商業和高利貸為三大支柱。寺院占有廣大良田,從事農業積累財富;同時兼營商業和鄖店、店鋪、碾油坊和車坊等,不斷擴大財富;利用這些巨額財富,寺院又廣質庫即典當行,通過收取債務人的金銀、耕畜、衣物、農產品作質押進行放款活動,從而進一步增殖財富。梁武帝時(502~549年),佛教極盛,僅建康(今南京)一地,就有"佛寺五餘所,窮極宏麗。僧尼十餘萬,資產豐沃。"由此不難想象,時寺院典當行之規模。

從歐州的情況來看,商品經濟的發展與典當行的產生亦有分密切的關系。12世紀以後,歐州內部的商品交換日益頻繁地方市場逐漸形成,與東方的貿易也顯著擴大。13至14世紀時,歐洲還形成了南北兩大主要商業區。商品和貿易的發展,大大地刺激了社會各階層對貨幣的需求。於是,無論大商人、高利貸者還是小封建主,都想方設法積累起大量的貨幣,一方面用手工業和商業的擴大再生產,一方面又投放到專營匯兌和借貸銀錢業中去。這樣,在歐州早期銀行醞釀出現之際,典當行作具有金融性質的質押貸款機構也應運而生甚至繁榮發展起來。

以上分析表明,商品經濟是典當行從無到有的根本原因,其問世提供了必要的客觀物質條件。典當行則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曆史階段的必然產物,並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決定自身盛衰枯榮。

4.城鄉下層人民的貧困狀態是典當行產生的廣泛社會基礎
在階級社會中,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由於經濟地位不同必然要出現貧富懸殊的兩極分化。在封建社會裏,它表現為:地主、官僚和商人占有大量的土地和其他社會財富,而廣大城鄉下層人民卻終年辛勞,不得溫飽。如南朝時期,一方面,地主莊園主經濟迅速發展,導致封建大土地占有制逐漸盛行,從而造成小農經濟日益萎縮,並經常陷於破產;另一方面,寺院經濟開始發達,上層僧侶成為寺院地主,坐食空談,窮奢極欲,和官府勾結在一起魚肉百姓。廣大城鄉下層人民每年的勞動成果,悉被統治階級掠奪而去。此外,封建國家苛重的賦稅徭役,也主要落在勞動人民的頭上。為了進行簡單再生產,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同時支付苛捐雜稅,他們便不得不求助於高利貸。而面對傳統形式的高利貸,他們或因畏其息重而不敢問津,或因本身缺乏信用而難以成交。這樣一來,就為以接受個人物品作質押而從事故款活動的典當行提供了適時產生的良好土壤。正是在這種社會條件下,中國出現了最早由寺院經營的質庫。馬克思曾經指出,典當業也?quot;以貧窮為基礎的舊式高利貸"。這就是說,勞動人民的貧困生活狀況與典當行的產生互為一種因果關系。

中國有句俗語:"典當者,窮人之後門。"這是對階級社會中典當行本質最形象的刻劃。如前所述,盡管典當行是人類曆史上最早的金融機構之一,但它在其產生的封建社會裏,對於階級地位完全不同的社會成員來說,體現的卻是截然相反的階級關系。作為統治者,如地主、官僚、商人,他們有可靠的貨幣來源,有些本身就是典當行的所有者,不需要或很少通過典當融資;而作為被統治者,如廣大城鄉下層人民,由於生活貧困,手頭拮據,往往對於典當行有著一定的依賴性。唐白居易有詩雲?quot;典桑賣地納官租,明年衣食將何如"。《瑟琶記》中也有:"婆婆,奴自有些金珠,解當充糧米。"清太宗時(1627-1636年),下層人民倍受封建壓迫,每逢出征打仗時,常常"賣牛買馬,典衣治裝",弄得"家私蕩?quot;。可見,封建社會中的典當行在很大程度上與城鄉下層人民的衣食住行息息相關。

至於歐洲中世紀典當行的產生和存在,也無不以城鄉下層人民的貧困生活為基礎。從13世紀起,貨幣地租在西歐已相當普遍。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的這種轉化,無情地把廣大農民卷入市場關系的遊渦。農民為了交納貨幣地租以及政府和教會的苛捐雜稅,不得不出賣自己的一部分農產品。而在貨幣難尋覓的情況下,他們就有可能被迫踏進典當行的大門。

歐美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之後,因貧窮而進典當行的情形然存在。當年馬克思流寓倫敦期間,由於貧病交加,經常負債累,有時甚至"連買報紙的一個便士都沒有"。1850年10月,馬克思寫信給在德國法蘭克福的魏德邁說:"請你向舒斯泰爾其他人借些錢,贖回我在法蘭克福當鋪的銀器,然後把銀器賣法蘭克福的珠寶商或其他任何人,再把你從那個人那裏借來贖的錢還清,把剩餘的錢寄到這裏給我。"

誠然,早期典當行在一定程度上還具有救濟貧民的性質,而常被看作是半慈善性的機構,這一點也是不能回避的。馬克在《資本論》中曾經指出:"我們且不說公立當鋪那樣的東那是一種反高利貸的措施,……意圖在高利貸下面保護貧民。"

三、典當行存在的條件
典當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興起,但在不同國家的不同史時期,典當行的存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客條件和主觀條件、一般條件和個別條件等等。

1.客觀條件
客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經濟物質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存在
人們的融資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如企業融資與其他組織融需求不同;同是個人融資,又有多種層次、多種類型之分。必然造成多元化融資方式和多元化融資渠道的出現,從而滿會上多元化融資需求的客觀存在甚至增長。 就典當行而言,它是采取以物質押的融資方式即典當方對外發放小額、短期貸款的一種融資渠道。從世界範圍看,行的貸款對象通常為個人或一些中小企業,因為後二者往往從其他融資渠道獲得貸款。以美國為例,美國有2000多萬個家庭、超過7000多萬人口沒有銀行帳戶,銀行信用極差,因此大多通過典當貸款,以達到日常融資的目的,滿足自己迫切的融資需求。另以中國為例,盡管目前各類商業銀行對公民個人開始提供消費信貸,但仍有許多條件限制,致使許多人無法通過銀行類金融機構實現融資目的,故爾選擇典當行。

(2)不同融資方式比較優勢的存在
眾所周知。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托業是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然而在曆史上,典當業曾一枝獨秀,發揮過重要作用。至今,與這四大金融產業、特別是銀行業相比,典當業仍有一定的相對優勢,雙方在許多方面形成互補關系,相互始終不可替代。

以融資方式而論,典當行與銀行差異十分明顯。
其一,典當行放貸不以信用為條件,不審核當戶的信用程度,只注重當戶所持典當標的的合法性及價值如何;而銀行放貸往往以信用為條件,審核客戶的信用程度,包括資產信用和道德信用,如規定資質條件、以存定貸等。

其二,典當行既接受動產質押也接受權利質押,充分滿足個人以物換錢的融資需求;而銀行通常只接受權利質押,無法滿足個人以物換錢的融資需求。

其三,典當行發放貸款不限制用途,悉聽當戶自便;而銀行發放貸款往往限制用途,如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助學貸款、旅遊貸款等指定用途貸款。

其四,在時間上,典當行發放貸款程序簡單,方便快捷,最適用應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資要求;而銀行發放貸款程序複雜,不適用應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資需求。

其五,在空問上,典當行發放貸款的地域性限制不強,當戶憑有效證件可以異地融資;而銀行發放貸款有較強的地域性限制,客戶異地融資障礙較多,往往難以實現。

2.主觀條件
主觀條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當行賴以存在的個別的、獨特的政策法律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政策法律環境決定典當行的生存
我國最早的典當行產生於南北朝時期的佛教寺院,而當時也正是佛教在中華大興之時。封建統治者支持僧人致富,使其廣泛參與地產業、商業和高利貸的經營。在經營高利貸的同時,典當行因國家政策法律的保護,便很快成為社會上流行的金融機構,並逐漸走向僧辦、民辦和官辦三位一體的高成長階段。

15世紀在歐州,天主教分支方濟會依靠政府的支持開辦慈善典當行,最初發放無息質押貸款,目的是為了對抗窮凶極惡的高利貸。後來這類公益典當行也開始適當收息,並於1515年受到天主教第五次主教大會通過的教會法律的承認,從而使典當行征收利息具備了充分的合法性。

巴黎公社時期,革命政權曾立法關閉典當行,致使法國的典當業進入了一個短暫的空白期。

我國解放後取締典當,同樣使典當業的生存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的強大制約。直到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典當業才得以複出而重見天日。

這些都表明,典當行的存在不能脫離一國政策法律的大環境。世界各國和地區政策法律環境的不同,也就決定了這些國家和地區典當行生存空間的大小和生存質量的高低。如法國政府立法規定,禁止私營的獨資典當行存在;而美國各州立法則允許不同產權性質的典當行經營,無論是實行獨資、合夥還是公司性質的企業法律制度均可。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典當業期間施行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和第10條曾分別規定:"典當行應比照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組建","禁止設立個體典當行"。而目前國家經貿委施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只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所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

(2)政策法律環境決定典當行的發展
典當行的生存和發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於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政策法律不同,典當行既能生存又能發展的情況有之;而典當行生存易、發展難的情況亦有之;甚至典當行面臨生存和發展兩難的情況也並不鮮見。
如美國《得克薩斯州典當法》規定:新開設典當行所在地區必須滿足"每縣25萬人口以上"的硬性條件。且"每家典當行之間的距離必須保持在2英裏以上"。這就是說,典當行在人口多的地區可以依法生存和發展,而卻不能前往人口少的地區布點開業及發展。對此,《內華達州典當法》的規定是:"每5萬人口地區"才允許設立典當行;而1998年10月修正施行的《佐治亞州典當法》則幹脆規定:從當年10月30日之後,該州政府不再批設任何典當行,徹底斷絕了投資者在該州繼續上馬和發展新典當行的念頭。

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曾對我國典當業的發展造成了一些阻礙。如該辦法第3條規定:"典當行是以實物占有權轉移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第24條規定:"典當行的服務對象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在這裏,只允許典當行與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往來,顯然在典當行的服務對象方面限制得過死。又如在典當行的組織機構方面,該辦法第11條規定:"典當行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這同樣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典當行的發展。因為從典當業長遠發展的觀點來看,國內典當行分支行制很有必要,即有條件的典當行允許設立多處營業性分支機構。如在大的中心城市設置總行,再同地或異地設置分行或支行,由此形成相互關聯的典當營銷網絡。

相比之下,目前國家經貿委新頒施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則在入市門檻、股權結構、負債經營、業務範圍、分支機構、死當處理等諸多方面,為我國典當行提供了空前巨大的發展空間,它必將進一步釋放典當行的能量,從而引導典當業為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做出新貢獻。

當然,我們同時也應當看到,新辦法仍存在著一些制約我國典當業發展的缺陷和不足,期盼今後適當時機對其加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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