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是東南亞的中型國家,國土面積32.9%萬多平方千米,現有人口約2000萬。該國資源豐富,不但工農業比較發達,而且典當業也在民間金融業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1.多變的典當法規
馬來西亞是有典當立法的國家之一,且曆史十分悠久。然而,由於該國曆史上曾淪為英國殖民地的緣故,馬來西亞的典當法律長期以來均沿用英國模式。另因國家久經地理伸縮、政治分合之故,其典當法規滄桑多變。馬來半島早在公元初就有一些文明古國,16世紀初葡萄牙、荷蘭殖民主義者相繼入侵馬來亞。1862年,現西馬的檳榔嶼、馬六甲和新加坡合並組成英國海峽殖民地;而現東馬的沙巴、沙撈越原屬文萊,1888年兩地也淪為英國殖民地。
在殖民地時期,該國最早的典當法規是《海峽殖民地當商法令》,距今已有百多年曆史。進入20世紀後,隨著馬來亞全境都被英國殖民占領,該國的典當法規又出現了一系列的新的變化。
1910年,位於西馬的吉蘭丹制定了本州自己的《當商法令》,以後柔佛州、吉打州、玻璃市和東馬的沙巴、沙撈越兩州,亦相繼出臺了各自的《當商法令》。二次大戰時,日本占領了馬來亞、沙巴和沙撈越,戰後英國則又恢複了其殖民統治,這在一定程度上都對該國的典當法規造成了深遠影響。
1948年2月,馬來亞聯合邦成立,為了加強對全國典當業的有效監管,政府很快制定了一部《聯合邦州政府當商法令》。另外,1956年聯合邦成員丁加奴州也頒布實施了一部本州的《當商法令》。1963年9月,馬來亞聯合邦同新加坡、沙巴、沙撈越組成馬來西亞,後新加坡於1965年8月退出。這樣,馬來西亞具備了全國統一典當法律產生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基礎。
20世紀70年代初期,馬來西亞國會通過了建國以來的第一部全國性典當法律--《1972年當商法令》,共計7章49條,並於1973年1月2日正式實施。該法令同時宣布:"舊的聯合邦各州法令一概廢除"。但在第48條中又特別規定:"在新舊當商法令調換的過渡期間,第47條文下取消的法令與此法令同樣有效。在此當商法令實施前、以舊法令發出的訓令、指示、命令和條例一律有效直到滿期為止。"除此7章49條的規定外,該法還濃縮各條內容,選其精華部分,附帶制定了一部《當商規則》,共計14條,並公布了五張全國統一的典當業務表格,即格式合同樣本,供各家典當行一並遵行。
10年後即1982年,馬來西亞國會又對這項典當法令進行了部分修正,共涉及10條的內容,主要是典當商開業許可、典當經營記錄、當票內容、典當利息、死當物處理等,其餘內容未做大的更動,至此,具有悠久曆史的馬來西亞典當立法,開始進入一個全新的、比較穩定的發展時期,它對馬來西亞典當業的興旺,起到廠積極的促進作用。
2.嚴格的入市條件
依據國家的典當法律,馬來西亞的13個州和首都聯邦直轄區的典當業統一由中央政府所屬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負責監管該部部長有權決定在哪些地域內允許批設典當行;或不提出任何解釋就撤銷已獲批准的任何一家典當行的開業申請;還可以隨時委仟執照審核官員與當商檢查官員依法進行具體監管工作。 在當商個人資質方面,《當商法令》第8條規定:"除非出示由縣區內副總警監或更高警官的簽署證件,證明他是個良好公民,否則執照署官員不能發出執照予任何人。"這表明,典當行老板必須品行端正、沒有前科,並由警察機構權威人士出具的書面證明確認,方才具備申請開業從事典當的起碼資質條件。
在典當行資本金方面,政府一般要求達到的下限為200萬元馬幣(即林吉特),約合450萬元人民幣。而且,即使一名典當行老板再申請開一家分支機構,也必須繳納200萬元馬幣注冊資本金,單獨申領一張營業執照。實際上,在政府眼中,這只是同一典當商號下的兩個獨立法人,而典當行老板內部怎樣看待則是另一碼事。總之,馬來西亞《當商法令》允許一人分別開設多家典當行,只要你具備良好公民的條件、有規定數額的注冊資本金,便可以提出成為典當商的申請。
不過,馬來西亞政府對於典當業的市場准入卻還有以下二點獨特的規定。
其一。實行當商申請擔保制度。《當商法令》第9條第2款(B)規定:"除非執業當商提出2名被禮申官員認為合格的擔保人保證該當商誠意遵守此法令並按期付清應繳納之碼金及以現款或以下不動產作為抵押或其他方式使禮申官員認為適當,否則不能發出禮申,上述2名擔保人須簽名於指定的表格上。"在這裏,政府要求典當行業申請人必須具有2名有效的擔保人,同時做出貨幣或不動產抵押擔保,才能成為獲准持照的執業當商。
其二,實行當商經營權投標制度。《當商法令》第9條第2款(A)和第10條第1款分別規定:當商營業執照不容許"超過3年的有效期";3年後若繼續經營,"要求以規定表格投標,使獲得執照權利。"即是說,典當行從業許可證有效期3年,營業執照屆滿時,任何當商無一例外的都必須參加政府統一組織的公開拍投標活動,並以政府接受的高價位勝出,才能獲得一張有效期3年的新營業執照。這顯然是馬來西亞的一項特色發明,它將典當行的經營權完全市場化運作了。
3.寬松的經營環境
馬來西亞全國共有400多家典當行,技人口比例計算,平均不到5萬人就有一家,可見人均占有量較大。
該國的典當行大致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馬來西亞華人經營的典當行,另一種是多為銀行附設開立的回教當鋪。從數量上看,華人典當行遠遠超過回教當鋪,占有相當大的優勢,幾乎控制了該國的典當市場份額,但回教當鋪卻具備較濃厚的政府色彩,往往能夠得到政府在各方面給予的有力支持,因為回教即伊斯蘭教是馬來西亞的國教,全國約有50%的人信奉回教。如1998年11月24日,馬來西亞政府財政部曾撥款2000萬元馬幣、約合4350萬元人民幣給大馬回教經濟發展基金局,用於落實該局實施的"全國回教當鋪先驅計劃",支持馬來西亞國內典當業的整體發展。對此,該局負責人當時曾指出: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期間,面臨財務困難的馬來西亞商家們,不妨去回教當鋪典當自己的一些貴重物品,以期迅速變現,解燃眉之急。
相比之下,華人典當行雖鮮有政府資金支持的機會,但政府有關法律卻允許這些典當行負債經營。例如,典當行可以從備類金融機構貸款。在馬來西亞,典當行合法運用銀行貸款是件極為普通的事。一般做法為,由典當行以自有資產或在押當物作為慎權擔保,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銀行根據典當行的經營狀況等資質條件,最高技一比一的比例向典當行發放貸款,即以典當行注冊資本金的100%行貸。在這裏,典當行將當戶質押在當鋪中的當物再轉押給銀行,屬於借雞生蛋之舉,可謂一舉兩得。即獲得了經營上的資金支持,提升了典當企業自身的資本實力;又充分利用了在押當物擔保功能,擴大了其運營空間,的確是十分聰叨的融資方式。有時,馬來西亞的一些典當行,還會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的信用貸款,這當然主要取決於銀企之間良好的業務合作關系,特別是典當行的曆年經營業績和企業信用等級。
根據《1972年當商法令》規定,馬來西亞全國實行差額當息制度,依當金數額大小而不同,即當金10元馬幣以下,每月1分;10元至50元,每月2分;50元以上者,則為每月1.5分;並規定任何一筆當金超過10元者,均由典當行加收0.5元的手續費。1982年4月,重新修正實施的《當商法令》規定,改差額當息制度為等額當息制度,即無論每筆當金數額大小,當息一律為每月2分,但凡當金超過10元者。例須加收0.5元手續費的規定末變。與此相比,馬來西亞的回教當鋪則頗具公益性質,政府規定該類當鋪不收任何利息,而只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慈善救濟的功能顯而易見。
新加坡典當業
新加坡是東南亞小國,國土面積626.4平方千米,現有人口約310萬。該國金融業發達,目前已列為僅次於倫敦、紐約和香港的世界第四大金融中心。其中,位居該國民間金融業領域的典當業,經過數百年來的演進,亦形成了一定的規模。
1.特殊的典當曆史
典當業在新加坡約有200年的曆史。1819年,新加坡成為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商用租借地,從此開埠。1826年,新加坡又成為臣屬英國的海峽殖民地,此時中國人開始最早大批湧入。以後又來了一些別國的人口,並逐漸形成了以中國人占多數的、包括馬來人、印度人、巴基斯坦人的移民社會。
據考證,典當業就是由中國移民帶進新加坡的。新加坡的華人多是中國福建人後代,他們以善於經商而聞名,當年最早的一家典當行出現於1827年,所在地便是在著名的牛車水(新加坡唐人街)一帶的福建街上。當時,英國殖民政府誘拐和雇傭大批華工來新加坡,從事城市、港口、道路和農業等開發工作,華人之間逐漸產生融資需求,而中國傳統典當業的運營,則極大地填補了民間金融市場不足的空白,與普通民間借貸共同構成了新加坡民間金融業的整體框架。從此,19世紀的典當業在該國的華人居住區便開始紅紅火火地盛行起來。
進入20世紀後,典當業在社會發展的風風雨雨中滄桑多變,早期典當行逐漸退出曆史舞臺,代之而起的是一些新店。目前,新加坡典當行的老字號要屬位子牛車水一帶橋南路255號的恒發當了,它倔起於20年代、至今已有70年多的曆史。另外像德興當,也是曆史較長的典當行,典當業這碗飯已吃了29年。
2.健全的典當法規
新加坡典當業發展後,當時的英國殖民政府認為需要立法加以規範,了是在1898年通過了新加坡的第一部典當法律--《典當商法》,並決定於189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部法律具有濃厚的英國政治和曆史文化色彩,它以英國《1872年典當商法》為藍本,共計47條。主要內容包括典當商權利和義務,典當商開業許可,典當、贖當和死當物處理程序,典當行為治安管理處罰等。該法在20世紀中,曆經1903、1912、1921、1934、1935、1936、1939、1952、1957、1959、1960、1966和1970先後13次修正,目前的1970年版本已從47條減為45條,將原先版本中的第10條和第11條,壓縮合並到第9條的內容中,但其他基本內容未做更多的改動。
在這13次修正過程中,唯有1957、1960和1970年這三次的幅度最大。如在1970年版本中,對典當商開業許可部分有不小的修正。原光第7條(1)規定:"部長可以任命典當商登記官和其他官員。"現改為設立官方認可的常設機構負責市場准入和日常監管。
3.繁榮的典當市場
迄今為止,新加坡典當業已經曆了近200年的風風雨雨,無論社會如何發展變化,它始終生息不滅。作為民間金融產業,盡管典當業是一個小行業,然而,它深深值根於總有需求的一部分大眾之間,加上不同時期政府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因而,新加坡典當業闖出了一條自己的路子,在國內乃至整東南亞地區,都形成了一個十分繁榮興旺的典當市場。
第一,生意逐年發達。據統汁,整個20世紀,新加坡典當行的數量始終處廣不斷增加的態勢,從40年代以來,只有5家典當行先後倒閉,其中3家屬於經營不善關門,而2家則因專業人才奇缺難以為繼。
另從1989一1998年這10年的典當業發展史來看,新加坡典當業-直在走上坡路,即使是在1997年開始後的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亦未受太大影響。10年來,新加坡典當市場不斷擴大公眾向典當行的質押貸款次數逐年遞增,這可從新加坡全國典當行累計發放的當金數額上清晰無誤地反映出來。如1998年是11.6億新元,比1989年的6.79億新元增長了70.81%,分別約合56.56億元人民幣和33.65億元人民幣,增長幅度十分明顯,它直接反映了新加坡民間融資體系中健全供求關系的存在和全社會典當市場容量的可觀。據悉,1998年新加坡全國共發生250萬典當人次,直逼全國人口310萬大關,約合平均每1.24個人即典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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