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對當物進行評估是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合理確立當物的評估價格,才能根據一定的折當比例核定當金數額。關於當物評估的主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有三種不同類型的規定。 一、典當行是獨立的評估主體 印尼《荷屬東印度典當業條例》第11條第1款曾規定
是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合理確立當物的評估價格,才能根據一定的折當比例核定當金數額。關於當物評估的主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有三種不同類型的規定。
一、典當行是獨立的評估主體
印尼《荷屬東印度典當業條例》第11條第1款曾規定:"物品入質在未付當款前,應由管理員或辦事員,按照總管所定之標准估價。"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我國典當業期間頒布施行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31條也曾規定:"當物應當按照現值估價,……"但並未具體明確是由典當中的一方還是雙方估價,一般認為既可由典當行亦可由典當雙方進行當物估價。在典當實踐中,僅賦予典當行單方面的當物評估權,難以體現典當中的公平交易原則,不利於保護當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典當雙方是共同的評估主體


